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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出日期 : 2018-04-27 查看万人次 : 5519
L-1和EB-1C都是跨国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调动 ,两者都要求有合格的跨国公司关系 ,才能申请两者是不同的概念 ,L-1只是临时短期的签证 ,EB-1C是L-1签证持有人想申请永久移民的一个途径 ,是杰出人才绿卡的一个类别 。
具体来说 ,L-1签证是跨国公司经理签证 ,是签发给被其中国公司调派到美国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工作的人员 。申请人必须将在美国担任经理级职务或具有专业知识 ,且在申请签证前的三年中至少为同一雇主或公司连续工作一年 。L1签证分L-1A和L-1B两种签证 ,前者签发给赴美国分支机构经理或主管 ,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七年;后者签发给其专业人员 ,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5年 。L-1A持有人以及直系亲属 ,法律允许这类申请人的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随行 。L-1持有人的家属可以在美国工作 ,子女享受美国免费教育福利 。
在美工司建成取得成功营销推广(选择千万总人口且赢利 ,按照而言这就是大家的工司要在美利坚共和国当地的每组选择十人 ,合适是10人往上的兼职美利坚共和国非法普通员工 ,做出当地的的科学年终奖金 ,且年赢利20万澳元)2年后 ,L-1A美签持有人者便可从严以EB1-C行业移民搬迁销售渠道请求一直长居身份证(美国绿卡) 。致使移民政策局的必须EB-1C的子公司也不一两个产品运营服务全面、成孰的子公司(blished company) ,即连续不断经营的满半年 , 而是简单易行地办理满半年 ,因而无数L-1A工作签证持有者人要在北京律师提醒下产品运营服务1多年再走EB-1C申請美国绿卡 。符合EB-1C条件的公司的条件: 合格的EB1C公司关系可以是下面三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: 1、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是母子关系(parent-subsidiary) 。一方从属于或受控于另外一方 。美国境内公司可以是母公司 ,也可以是子公司 。最常见的是美国境内公司是子公司 。母子公司关系有下面几种可能性: 1)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0%以上的股份 ,并且有子公司的控制权 。这包括了母公司拥有子公司100%的股权的情况(wholly-owned subsidiary) 。 2)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0%的股份 ,并具有对子公司的控制权 。 3)子公司是母公司与其他商业伙伴对半出资设立的合作企业(joint venture) ,母公司对合作企业有同等的控制权 (equal control) , 并且拥有否决权(veto power) 。 4)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少于50%的股份 ,但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(in fact control) 。 需要指出的是中美两地公司 ,合作企业一般有两种情况: 资本合作(equity joint venture) 和协议合作(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) 。 前者有出资 , 关系更加紧密 ,经营好坏对合作方影响较大 。后者不一定有出资 ,关系松散 ,经营好坏对合作方影响不大 。就合格的L1公司关系而言 , 移民局只认可资本合作, 而不认可协议合作 。 2、中美两公司属于姐妹公司关系 (affiliate) 。中美国两个公司都同属于同一个第三方控制 ,同出一源 ,血脉相连 。这个拥有控制权的第三方可以是:一个公司 ,一个自然人 , 若干公司 ,若干个人 ,或 若干公司和个人 。细分下来会有三种情形: 1)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都由同一个公司股东或个人股东控股或控制 2)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都有同一个团体的股东(group shareholders)控制 。两个公司的团体股东的构成必须一样 ,股东间的股份比例或控制权比例构成大体一样(approximately the same proportion) 。 3、中美两地公司为同体关系(branch office) 。这只有在有限的情形下适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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