类别:美国投资移民 发布时间 :2017-08-16 访问 游客量 :4454
EB-5投资人是实际项目公司的股东 ,项目由项目公司的管理合伙人(区域中心)直接管理 。由于区域中心与EB-5投资人就投资前提和目的(为了投资移民绿卡)有直接的协议 ,项目管理方(区域中心)有义务按照商业计划和私募备忘录的约定运营项目 ,项目中途变更的风险很小 ,有利于投资人最终永久绿卡的实现 。
利弊(1)EB-5加盟人做为注资人注资不享用敲定的加盟报答或还本承若书 ,决定性的加盟缴纳依赖于于顶目任何的营运成果 。(2)新品牌一般有 来信用社或其余业务的公司融资 ,即有 3、方债务人 。若新品牌过负债的率过高 ,己经新品牌失败的 ,EB-5成本项目不会损失费完全成本项目 。(3)就算是活动不其他资产进行投资项目负债 ,如若活动运营人员失效 ,如何活动乘余的可变性现资产进行投资项目的少或的价值不够 ,EB-5进行投资项目人一致存在丢失整个并且大部份进行投资项目的隐患 。假设投资费用人选用股本模试的EB-5品牌 ,应负量选用品牌流动负债率低的 ,同时也就可以生成较多有使用价值资金的品牌 ,这般殊不知进而品牌错误 ,或是也就可以有较多的单位清偿后的资金可供持股人分配原则 。一些模式 ,除以上两种主要的投资模式外 ,市场上还有少量的项目采用了其他的模式 。例如由EB-5项目公司集资后购买或投资债券 ,或者是在EB-5项目公司集资后 ,再由EB-5项目公司出面成为实际项目方的股东等投资方式 。这些方式都可以看作是前两种主要投资模式的变种 。比如这里说的第一种集资买债券的形式就是借贷模式的变种 ,而后一种形式实际上是股权模式的变种 。这里就不一一再作分析了 ,但是大的原则是一样的 。